明湖案例:怀孕女员工请假任性被开除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8-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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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蔡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蔡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明湖案例:怀孕女员工请假任性被开除
【概要描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蔡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蔡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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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在某上市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有7个年头了,算是资深员工,收入不菲。2014年8月,蔡女士如愿怀上小宝宝,蔡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为确保胎儿安全,她准备向公司请假。
蔡女士了解到,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合并症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但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产前假,人事部门的康先生告知其可以请病假。于是从2014年8月开始,蔡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2015年2月26日,蔡女士前往美国待产。
然而,2015年4月19日,蔡女士收到公司的一纸开除通知。公司说,蔡女士有两个做法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是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第二是没有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且旷工。
蔡女士认为,其当时已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即便形式上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蔡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蔡女士开假病假单、未按公司规定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逾期不归的做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蔡女士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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