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案例:安全气囊未弹出 汽车厂家该担责吗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8-2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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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本案中,黄某家属负有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存在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但其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安全气囊的触发问题又相对复杂,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知驾驶位安全气囊是否确有产品质量问题,则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明湖案例:安全气囊未弹出 汽车厂家该担责吗
【概要描述】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本案中,黄某家属负有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存在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但其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安全气囊的触发问题又相对复杂,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知驾驶位安全气囊是否确有产品质量问题,则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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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黄某驾驶轿车与一货车相撞,黄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黄某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行车安全,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死因系其所驾驶汽车的安全气囊未能在事故发生时弹出保护,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遂将汽车生产方上海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审理中,汽车公司提出对案涉车辆驾驶员位的安全气囊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黄某家属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遭受的是左侧猛烈撞击,根据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记载,正面安全气囊系统在侧面碰撞时不触发。 因此,不通过相关技术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为质量问题,现汽车公司为明确案涉车辆质量问题提出对驾驶位安全气囊的质量进行鉴定,但原告不同意进行,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法院遂根据原告未能完成己方所负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不能举证证明事故车辆存在缺陷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本案中,黄某家属负有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存在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但其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安全气囊的触发问题又相对复杂,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知驾驶位安全气囊是否确有产品质量问题,则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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