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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案例:饭店地面有油 顾客摔倒致残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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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2-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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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湖案例:饭店地面有油 顾客摔倒致残

【概要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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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高高兴兴地约着朋友去饭店聚餐,没想到一进饭店却结结实实摔了一脚,导致骨折致残。饭没吃上,还就此打了一场官司。不过,让伤者于先生略感欣慰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索赔要求。
      2014年7月份的一天,于先生与朋友一起到某饭店就餐,饭店是他第一次去,对里面的环境并不太熟悉。当天,他很高兴地走进饭店,却没想到没走几步,就被饭店地面的油滑到,毫无防备的于先生,重重摔倒在地,无法动弹。紧急被送进医院,经诊断发现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于先生认为,他是在饭店摔倒的,而且直接原因是地面有油,他受伤的责任饭店该全部负担。他要求饭店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款项共计19.4万余元。饭店方承认有责任,但是对于于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表示只同意赔付一小部分,且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双方争执不下,于先生只好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饮场所的提供者,其餐厅地面出现油迹,致顾客摔倒受伤,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予以赔偿,且确实给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于先生要求被告餐厅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餐厅赔付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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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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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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