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7-18 15:1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2013年 4月27 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介于李某通过向亲戚借款等途径积极筹款赔偿了死者家属及伤者29.8389万元,下欠10.45万元,最终取得了死者家属和受害人的谅解,经盐津县人民法院以(2013)盐刑初字第34号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0.2889万元。
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概要描述】 2013年 4月27 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介于李某通过向亲戚借款等途径积极筹款赔偿了死者家属及伤者29.8389万元,下欠10.45万元,最终取得了死者家属和受害人的谅解,经盐津县人民法院以(2013)盐刑初字第34号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0.28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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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10月10 日,盐津县普洱镇龙台村李某驾驶云C5125号微型客车在渝昆高速公路由水富县驶往昭通方向至K367+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翻下高速公路西侧,致车上乘坐的张某、陆某死亡,秦某、李某、何某、林某等人受伤。
2013年 4月27 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介于李某通过向亲戚借款等途径积极筹款赔偿了死者家属及伤者29.8389万元,下欠10.45万元,最终取得了死者家属和受害人的谅解,经盐津县人民法院以(2013)盐刑初字第34号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0.2889万元。
2013年12 月25 日,申请执行人张某、秦某、黄某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余款6.7277万元,执行法官周永华受理了此案。经执行查明,李某原家住盐津县普洱镇龙台高寒山区,后通过打工、借款等方式筹款,在盐津县普洱镇高速路收费站附近农村修建一间二层水泥平房。此时,李某已经负债50余万元,唯一财产,是当事人一家基本住房,像农村的这种住房几乎无人买,无法变卖兑现,该案要得到全部执行,恐怕很难实现。申请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已瘫痪,还要长期治疗和需要他人护理,其家人隔三差五到法院催促执行,执行法官周永华想了两个星期,办法终于出来了,以情感动被执行人。首先通过自己亲朋戚友,帮被执行人在外地联系月收入4000余元的一份工作,被执行人听了,非常高兴。但问题又来了,李某系缓刑人员,监管单位是普洱镇司法所,在李某缓刑期间,他是不可以离开本县的。为此,执行法官周永华亲自联系普洱镇司法所长杨远宗,与所长一起请示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永刚,说明情况,得到审批以后,李某总算可以离开本县务工了。这些安排妥当后,执行法官周永华才跟当事人李某谈该执行案件的履行问题,向李某讲明申请人瘫痪、长期需要医药费、需人护理的情况,再帮助被执行人想办法出主意履行,邀请盐津县党校副校长蒋佳参与作执行和解工作,经过5个多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李某通过亲戚担保向信用社贷款4.0万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0万元,余款全部放弃,法院还免去了李某500元的执行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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