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案例:妇女被实施家庭暴力后,被起诉,受害者如何维权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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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11-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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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终该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当庭受到原告给付的家庭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的财产权和探视权得到了法律保障。
明湖案例:妇女被实施家庭暴力后,被起诉,受害者如何维权
【概要描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终该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当庭受到原告给付的家庭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的财产权和探视权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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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语:
张某(女)与原告陈某(男)系夫妻关系,结婚后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之后反而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女)只好应诉答辩。张某(女)遂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处理此案,依法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案情简介: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陈思源。原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其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婚后夫妻双方的关系常常处于紧张状态。2013年1月17日双方发生一次纠纷,张某采取法律手段报警,公安部门给予原告行政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对此非常伤心,从此次纠纷过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无可挽回。
了解案情之后,我所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了陈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当事人同意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提出离婚的诉求,陈某也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终该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当庭受到原告给付的家庭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的财产权和探视权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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