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案例:离婚后,前夫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9-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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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了解案情之后,我所指派了宋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宋律师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1、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18时由被告将孩子送往原告处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明湖案例:离婚后,前夫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概要描述】在了解案情之后,我所指派了宋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宋律师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1、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18时由被告将孩子送往原告处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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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语:原告汪某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前夫抚养,但不得拒绝汪某探视,双方就探视权问题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汪某与被告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后因两人性格不合,2007年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约定如下内容:离婚后婚生子由男方带到济南抚养,但女方有权探视孩子,男方不得拒绝;男方经常将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通报给女方等。但自2007年至原告起诉被告之日,被告屡屡阻挠甚至采取藏起孩子不让其上学的极端做法拒绝原告探视,原告未能见到孩子。
在了解案情之后,我所指派了宋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宋律师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1、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18时由被告将孩子送往原告处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2、寒暑假期间,由被告将孩子送到原告住所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不得少于两周。另外有关小孩的重大事宜(如择校等),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不能擅作主张。
最终,该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探视协议,原告的探视权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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