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明湖案例:返还原物纠纷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7-18 14:3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被告辩称其只是授权原告使用酒行字号,原告可以选择用或者不用。但原被告签订的《酒行加盟合同书》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代理合同,即原告以被告的名义销售被告的葡萄酒,而且销售的葡萄酒是从被告处进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使用被告提供的名称进行经营。

明湖案例:返还原物纠纷

【概要描述】被告辩称其只是授权原告使用酒行字号,原告可以选择用或者不用。但原被告签订的《酒行加盟合同书》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代理合同,即原告以被告的名义销售被告的葡萄酒,而且销售的葡萄酒是从被告处进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使用被告提供的名称进行经营。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7-18 14:37
  • 访问量:
详情

关键语:
原告尹某与被告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但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及《门店转让协议书》,并返还剩余的门店租金。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红酒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一、被告授权原告在济南高新区开设红酒行,并允许原告在合同期内使用“XX红酒”字样作为该区域的门店名称,原告使用该门店名称在合同期内所经营的红酒必须全部从被告处进货,原告进货享受一级经销价格;门店租赁费、装修费、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物品购置费等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四、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原告预交35万元,原告每一年度应从被告采购价值60万元的葡萄酒......十四、本合同期内,原告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XX红酒”名称使用权。
      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原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面接管名酒行高新店;二、每年向被告支付10万元的房租费。后原告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要了28万多元的商品,后被告再没有继续向原告供货。
因在高新区已有字号为XX的酒行,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商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另《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但被告一直未给予原告协助,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使用酒行字样,违反了《酒行加盟合同书》第一条、第十四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解除《酒行加盟合同书》,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货款。
此外,被告并非《门店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门店所有人,没有签订该协议主体的资格,因此,原告认为该协议约定无效,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剩余租金。
我所刘纯清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查阅了本案卷宗,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违法合同约定,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签订的《酒行加盟合同书》《门店转让协议书》应当被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租金及货款,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在法律关系上是代理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加盟行业惯例,原告应以被告的名义销售被告的葡萄酒。为了办理酒行字号,原告曾多次到所在区域的工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但均被告知该区域已存在该字号的酒行,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无法再进行注册。因此,原告一直未能办理字号,也未能正规合法的经营,使得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酒行加盟合同书》应当被解除。
      二、《门店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房租。根据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记载,该店的经营者为李某,成立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而非被告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因为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信息可以证实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7月12日,因此被告无权与原告签订该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五万元的租金。
      三、被告辩称其只是授权原告使用酒行字号,原告可以选择用或者不用。但原被告签订的《酒行加盟合同书》根据《民法通则》第 6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代理合同,即原告以被告的名义销售被告的葡萄酒,而且销售的葡萄酒是从被告处进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使用被告提供的名称进行经营。
     在法庭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了该返还原物纠纷。

优秀律师推荐

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马恩菁律师
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离婚诉讼及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
更多 白箭头 黑箭头

CONTACT INFORMATION

联系方式

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2号楼11层

OFFICIAL ACCOUNTS

微信二维码

微信添加咨询

二维码

ONLINE MESSAGE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21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0017350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