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案例:路上骑车被撞,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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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7-0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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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被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告对其驾驶的机动车对前方路况有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反行为,相比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靠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明湖案例:路上骑车被撞,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概要描述】被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告对其驾驶的机动车对前方路况有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反行为,相比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靠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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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语:
2012年10月24日,济南某管业有限公司员工于某驾驶该公司轿车行至彩石镇派出所处时将原告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承担主要责任,后原告将于某、济南某管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介绍:
被告于某驾驶被告某管业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G309国道彩石镇派出所口处,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并将原告的绿源牌电动车撞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于某承担主要责任。另查被告于某驾驶的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痛苦及财产上的损失,为此,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明湖律师对原告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同时认为原告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一、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告对其驾驶的机动车对前方路况有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违反行为,相比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靠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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