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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案例: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儿子该如何维权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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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7-0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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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被告应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的母亲虽与被告没有离婚,但自2005年以来长期分居,被告收入稳定,完全有能力给予原告提供生活保障,要求被告参照法律关于离婚扶养子女的规定支付抚育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较为合理。

明湖案例: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儿子该如何维权

【概要描述】被告应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的母亲虽与被告没有离婚,但自2005年以来长期分居,被告收入稳定,完全有能力给予原告提供生活保障,要求被告参照法律关于离婚扶养子女的规定支付抚育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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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语:
      原告今年12岁,其母迟某与被告(系原告的父亲)已分居多年,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自2011年3月开始,被告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母亲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便将父亲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之母因与被告分居五年有余,这期间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也一直由原告之母与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系某工厂干部,于10年9月查出患有尿毒症,治疗期间花费很多,还有很多借款需要偿还,从2011年3月开始,被告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每月都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工资的30%支付孩子从2011年3月至孩子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在了解案情之后,我所指派了刘纯清和宿盼盼两位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告应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的母亲虽与被告没有离婚,但自2005年以来长期分居,被告收入稳定,完全有能力给予原告提供生活保障,要求被告参照法律关于离婚扶养子女的规定支付抚育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较为合理。
     最终,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年5月至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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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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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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