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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案例:父亲车祸去世遗产被侵占 子女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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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5-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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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王某生前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单位补偿的一次性死亡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共计259100元由被告领取。这笔款项是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支付的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年迈的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妻子、年幼的儿女均为王某的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0元的五分之三计149460元应为三原告所有

明湖案例:父亲车祸去世遗产被侵占 子女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概要描述】王某生前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单位补偿的一次性死亡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共计259100元由被告领取。这笔款项是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支付的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年迈的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妻子、年幼的儿女均为王某的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0元的五分之三计149460元应为三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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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他人侵占,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语:
      王某因车祸不治身亡之后,家中遗留下妻子陈某某和一对未成年子女,对方车主和王某生前单位支付部分丧葬费用和其他死亡补偿款项,由王某兄弟王某某领取,丧事由王某某办理。丧事办理后王某某将剩余款项近两万九千多据为已有,三原告多次协商无效之后,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由于家庭生活困难,遂向山东省妇联提出法律援助,省妇联指派明湖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王某的配偶,二人结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婚后夫妻感情甚好;谁料好景不长,王某却在2011年时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孤苦伶仃,无依无靠。
丈夫的去世使这个原本就贫寒的家庭更加困苦不堪,作为妻子和母亲的陈某某本以为可以凭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来缓解家庭的贫困,但另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共计二十多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补偿款项却被王某的哥哥王某某侵吞。陈某某和两个孩子忍受着丧夫、丧父之痛多次向无情的王某某讨要,但王某某却耍起了无赖,宁死不予偿还。陈某某在无奈之下找到了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并上门咨询,所内律师在仔细询问具体情况并详细分析案件的基础上决定对案件进行免费代理,并细心安慰当事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首先搜集到了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时的相关文书资料,并向王某某发出了律师函;在王某某未作出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我所律师遍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王某某不当得利之诉,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我所律师发挥出色,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我方如下观点,并提出了强有力地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某某无法律依据取得剩余丧葬费,应当返还。
2010年10月10日,原告陈某某的丈夫王某因胶东事故不幸死亡,2010年10月25日,被告作为王某的大哥,从车主鲍世民处,领取丧葬费170000元。被告在领取的丧葬费中拿出5000元用于办理王某丧事,剩余165000元。
王某的丧事由亲属办理,由被告王某某负责,与原告陈某某结算,其中王某的解冻、洗身、整容、穿衣、告别服务费1600元,殡葬收费(火化费)890元,医院到告别厅车费、火化送骨灰车费、袖章费用410元,实际支出共计2900元,被告却列火化费、车费、医院费用支出4736.8元,超出1836.8元。
上述两项深谷丧葬费合计13836.8元,应为同死者王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子女所有,被告应当返还三原告。
      二、王某生前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单位补偿的一次性死亡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共计259100元由被告领取。这笔款项是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支付的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年迈的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妻子、年幼的儿女均为王某的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100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9100元的五分之三计149460元应为三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作为王某的大哥,没有取得王某剩余丧葬费和单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合法依据,所以,被告应当返还三原告该笔款项共计298020元。
     最终,法院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了最终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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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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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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