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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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9-1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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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是否稍显严历了一些,这对受害者来说是否有点怨。我们应该清楚,法律既是用来惩治恶者、坏人的,也是用来保护受害者的,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都希望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对违法乱纪者绝不能手软,否则就为造成让亲者痛,仇者快的局面。
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概要描述】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是否稍显严历了一些,这对受害者来说是否有点怨。我们应该清楚,法律既是用来惩治恶者、坏人的,也是用来保护受害者的,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都希望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对违法乱纪者绝不能手软,否则就为造成让亲者痛,仇者快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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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捅死性侵男子案”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广州中级法院对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9月11日中新网)从该事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旋某琦是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在主观意识上无法支配自己的行动,存在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的行为,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而造成了将杨某杀害,只能说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过当,再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防卫过当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我们不难看出,旋某琦的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是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是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时候的正当防卫就转化为了防卫过当。只是旋某琦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而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客观后果,其程度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虽然,旋某琦的防卫过当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她的故意杀人是因人身将受到伤害,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本能的反应,寻求自我保护。而对于一个90后的少女,面对一个身体彪悍的“大叔”,当时又是在一个十分陌生的环境下,要想轻易逃脱恶魔的魔爪,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件。唯一的办法只能将对方“制服”,试想能做得到吗?
从大量影片或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找到答案,要想将敌方打倒,只能是施以沉痛的打击,或者是致命的一击,否则没有任何还手的余地,受到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为什么不幸的事件频频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对作恶者惩治不严,让之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成为事实,就可以从轻处罚。难道真要等到灾难降临了,我们才能警醒,才去提醒大家要注意,要小心吗?无数悲惨或不幸的事实,还不能证明吗?要彻底或有效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必须施以严处,哪怕还没造成最终事实,也要对其行为予以制裁,使其再没有该种伤害人的念头。
旋某琦确实杀了人,确犯了法律,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应该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我们也要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仅18周岁,且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态度诚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但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是否稍显严历了一些,这对受害者来说是否有点怨。我们应该清楚,法律既是用来惩治恶者、坏人的,也是用来保护受害者的,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都希望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对违法乱纪者绝不能手软,否则就为造成让亲者痛,仇者快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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