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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无住所但有固定收入逾一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否按城镇对待?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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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8-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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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赵某生前在城镇虽无固定住所,但其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多年,其生活主要来源于城镇,考虑到法律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弥补,故对赵某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赵某的父母、孩子生活在农村,为农村居民,对其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111988元、王某赔偿138011.75元。

在城镇无住所但有固定收入逾一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否按城镇对待?

【概要描述】赵某生前在城镇虽无固定住所,但其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多年,其生活主要来源于城镇,考虑到法律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弥补,故对赵某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赵某的父母、孩子生活在农村,为农村居民,对其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111988元、王某赔偿1380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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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农村居民赵某被农电所聘为农电工,但一直在农村居住,2008年,他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作出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赵某自1999年12月起被沾化县某供电所聘为农电工,按月领取工资。2008年11月10日11时30分许,孟某驾驶雇主王某的货车为王某送货,由西向东沿公路行驶时,与由公路北侧驶入、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王某立即向其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报案,该公司未积极理赔。此后,赵某的亲属要求王某、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未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赵某生前为农业户口,其生前虽在县城干电工,但在县城没有住所,这并不能改变其农村居民性质。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方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赵某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对其家属要求的各项损失均应按农村居民赔偿。保险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且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赵某,故王某应对孟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根据孟某应负的责任,赔偿赵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农民户口虽在农村,但在城镇经商、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由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生前在城镇虽无固定住所,但其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多年,其生活主要来源于城镇,考虑到法律所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弥补,故对赵某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更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赵某的父母、孩子生活在农村,为农村居民,对其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111988元、王某赔偿1380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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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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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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