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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抢劫案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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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9-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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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刘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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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山东大学千佛山校区南门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贺某某(男,25岁)独自一人沿经十路行走,二人一起将贺某某打倒在地后,又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钱包抢走,钱包内有现金7.5元。案发后,经鉴定,贺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意见】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建议在量刑幅度三到十年间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现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与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具法定减轻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案发时,被告人刘某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刘某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在犯罪预备阶段,刘某某首先萌发犯意、提议抢劫、锁定作案目标;在犯罪实施阶段,刘某某先是对受害人紧追不舍,追上后,又首先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在受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是其命令被告人从被害人口袋中掏钱包;在犯罪既遂后,刘某某控制抢来的钱物并进行分配,而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刘某仅仅是表示参与,并仿效刘某某的做法,因此在被告人在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被告人刘某因抢夺未遂被巡逻民警抓获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刘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首先,被告人刘某犯罪动机简单,因为刘某工资较低,无法应付其日常开支,再加上,同案犯刘某某的教唆,才一时起意抢点钱花。其次,被告人刘某并未给受害人贺某某身体上造成大的伤害,根据医学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眼部伤害构成轻微伤,但是眼部的伤害并非被告人殴打所致,且只抢劫了7.5元钱,因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如实交代案情,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多次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并积极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其 真诚的态度赢得了受害人贺某某的谅解。
   (三)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根据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并且被告人犯意的产生及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偶然性,属于典型的偶犯;被告人的家人、工作单位都希望能帮助教育挽救被告人,具有帮教条件,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使得他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判断有所欠缺。被告人刘某自中专毕业后就离开父母在外打工,单位也只是在上班时间管理员工,要求其遵守单位的纪律,缺少来自社会、家庭正面的引导,而正是初入社会的这段时间,是一个烦躁时期,极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再加上其交友不慎,才导致他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
    基于此,我们认为刘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不希望再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总之,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能够以教育为主,挽救误入歧途的被告人,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当事人评价】
    刘某之父刘某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一直本本分分,从未想到会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因此,在得知刘某因抢劫被刑事立案后,十分害怕,担心孩子这辈子就毁了。为了给孩子找个好律师,他托人帮他打听,但是,都不是很中意。后来,无意中,他看到明湖律所刘纯清律师的资料,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刘律师打了个电话进行咨询,让他没想到的是,刘律师居然能将法律说的入情入理,深入浅出,这让他看到了希望,也让他对孩子的事有了底。当天,他就要求与刘律师见面并委托其办理刘某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刘纯清律师不仅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认真的执业态度,让刘某父及其家人折服,也因其事事处处替当事人考虑,而让他们十分感激,比如,庭审完后,法院本是通知刘某父亲缴纳5万元的罚金,但是,刘律师考虑到五万元对一个老百姓来讲并不是个小数,于是,多次与法院沟通,将刘某父的家庭情况、案件的情况等等,一一向法院说明,最终,法院将罚金降至五千,整整降了四万五千元。
    最后,刘某父及其家属为了表达对刘纯清律师的感激之情,特地做了一面锦旗,上面写到“热心为民,公正廉洁”,送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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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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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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