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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向不孝养子索要25年养育费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8-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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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张老汉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张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张老汉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而且,张老汉年已八旬,身体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张某应该给付生活费。

老汉向不孝养子索要25年养育费

【概要描述】张老汉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张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张老汉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而且,张老汉年已八旬,身体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张某应该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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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已八旬的张老汉因为养育40年的养子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偿还25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张某辩称自己一直很孝顺 ,并称会好好报答老人。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补偿费,每月负担400元生活费。
  据介绍,1971年,张老汉已经42岁,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决定收养一个。不久,张老汉弟弟抱来一个刚出生的男孩,考虑到妻子没有照顾婴儿的经验,孩子先在弟弟家养了三个月,夫妻俩才将孩子带回自养。孩子25岁时,老两口操持着给他娶了媳妇。后来张老汉的老伴突然因病去世,张老汉就搬到养子家去住,不料父子关系越闹越僵。2010年,已经八旬高龄的张老汉将养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张某补偿 25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支付今后自己的生活费。
  张老汉所在村委员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张老汉因脑血栓常年治病,养子又不养,家境困难,请求法律援助。张老汉还提出 ,养子经常打骂自己,后来实在没法一起过了,又搬回老家住。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判决张某一次性给付补偿费3万元。另判决,自2009年7月1日起,张某每月负担张老汉生活费400元。对于这一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在法庭上,张某诉称自己一直很孝顺,养母去世后,老父亲已经70多岁了,自己把他接过来一起住。后来,他又回老家住,自己也一直给他钱。老父亲生病住院,自己出医疗费。
  张某说,自己这些年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少,家庭生活困难。老父亲动手术住院,没能及时给生活费,才惹得他不高兴。“他们养了我40年了,我一直把他们当成亲人对待,几十年的父子情不能说断就断。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好好赡养、报答老人。”张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张老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张老汉作为养父,承担了部分收养支出,张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张老汉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而且,张老汉年已八旬,身体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张某应该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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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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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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