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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故意伤害再审一案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12-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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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总之,我们认为原审被害人的申诉事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裁定再审。

井**故意伤害再审一案

【概要描述】总之,我们认为原审被害人的申诉事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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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纯清、赵向锋律师
【案情】
被告人路**与李**系东西邻居关系。两家因李**建房及窗口的放置问题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纠纷。2007年9月11日下午两家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路**因为其侄子在纠纷中被打伤头部。同年9月13日9时左右,被告人路**的哥哥、嫂子等人为其儿子,即路**的侄子被打伤之事到李**在施工的院内找其理论,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在一起。期间,双方均有人受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李**及其儿子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家庭财产的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在,被告人刑期已满,李**及其儿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在李**的家属多次上访之后,经审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法院裁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再审。
【案件处理过程】
被告人路**的亲属在多方了解的情况下,找到了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纯清主任。当时,被告人路**的家属十分焦虑,因为路**已经被批捕,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十分大,也就是说,虽然路**已经按照一审的判决服完刑,但如果改判的话,路**就要到监狱服刑;再加上,李**的家属的态度十分蛮横,不仅要求法院判决李**无罪(因为他在本次打斗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且誓要把路**送进监狱。在跟刘主任谈话的时候,路**的家属当场气愤的说,如果法院改判的话,他们也上访,也申请再审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刘纯清律师接手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刘律师通过查阅案案卷、会见当事人,向委托人做了如下分析:一是,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不应当裁定再审;二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总之,法院应当维持原审判决。
【辩护要点】
一、原审被害人李**、李**之子以原审违反诉讼程序为申诉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裁定再审。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条主要是从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等方面规定了申诉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很显然,其中并不包括违法诉讼程序,因此,原审被害人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申诉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裁定再审,而应当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2.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再审,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不应当裁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是为了明确申诉的主体、申诉的对象、申诉的机关,从而确定谁可以申诉,针对什么申诉,向哪个机关申诉,并没有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如前所述,原审受害人李**、李**之子的申诉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一条不仅规定了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程序,同时也规定了提起再审的事由,即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它同样没有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因此,人民法院依据这两条裁定再审并不恰当。
3. 原审受害人李**、李**之子是以民事赔偿程序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请,这主要涉及民事纠纷,双方针对此事已经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并未审理,也就是说,原审受害人的申诉事由不在原审范围内,因此,根据2001年11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此启动被告人景**故意伤害一案的再审程序。《通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
总之,我们认为原审被害人的申诉事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裁定再审。
二、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持原判。
【裁决结果】
    采纳上述辩护意见,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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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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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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