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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 分类: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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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7-08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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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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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7  共阅[1471]次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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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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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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