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3层楼倒掉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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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7-0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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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不想恶意欠贷,但是确实也不想还,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呢,我认为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显然在房屋已经倒掉的情况,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显然对购房者会构成重大不利,显失公平,因此按照情事变更原则,购房者应该可以要求解除借贷合同,该借贷合同解除后,应该恢复原状,购房者仍然需要将已经收到的款项归还给银行,但是还没有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不赔偿,原因在于该钱的利息还没有实际发生,所以对已经发生的利息需要赔偿,对没有发生的利息不需要赔偿。
上海13层楼倒掉的法律问题分析
【概要描述】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不想恶意欠贷,但是确实也不想还,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呢,我认为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显然在房屋已经倒掉的情况,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显然对购房者会构成重大不利,显失公平,因此按照情事变更原则,购房者应该可以要求解除借贷合同,该借贷合同解除后,应该恢复原状,购房者仍然需要将已经收到的款项归还给银行,但是还没有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不赔偿,原因在于该钱的利息还没有实际发生,所以对已经发生的利息需要赔偿,对没有发生的利息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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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3层楼倒掉的法律问题分析
1、买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上海已经倒掉倒楼房还没有盖好交工,因此应该属于在建工程,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时肯定属于期房买卖。根据我国期房预售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预售的条件,即使房屋没有盖好,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仍然有效,即此时虽然处分的房屋不存在,还没有盖好呢,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这个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确是合法有效的。按照这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房屋,但是根据现在房屋已经倒掉,再重新盖起的可能性难度比较大,甚至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这个房屋预售合同不可能再如期履行,或者说卖方肯定将构成违约,不能如期交付房屋,此种情况完全符合我国合法中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其中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违约,本次事件属于默示的预期违约情况。而卖方不能交付房屋的行为显然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次事件的买房者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开发商应该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退还给买房者,同时对造成买房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损失应该仅限于实际损失。
2、买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该借贷关系和买卖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二者没有什么法律关系,借贷合同仍然有效,买房者应该继续偿还银行的借款,而且在签订这个借贷合同时往往将所购买的房屋一同抵押给银行,当然在房屋没有盖好交付的时候,此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是抵押权却始终没有产生。那么,将来借贷者一旦拒绝还款的话,银行可以通过拍卖该抵押房产的方式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该房屋已经倒掉,所以买房者完全可以拒绝还贷,银行其实能够维护债权的手段也不是很多,买房者往往没有很多的财产,所以其欠银行的巨额的债权难以直接实现。当然如果按照上面的分析,如果买房者解除了购房合同的话,开发商肯定要赔偿购房者的损失,也就是说购房者又变成开发商的债权人,那么作为购房者的债权人银行,可以代位行使购房者的债权,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问题是开发商到时候是否能够有财力承担赔偿责任呢,是否会破产呢,如果破产的话,那一切都将归于零。
另外,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不想恶意欠贷,但是确实也不想还,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呢,我认为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显然在房屋已经倒掉的情况,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显然对购房者会构成重大不利,显失公平,因此按照情事变更原则,购房者应该可以要求解除借贷合同,该借贷合同解除后,应该恢复原状,购房者仍然需要将已经收到的款项归还给银行,但是还没有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不赔偿,原因在于该钱的利息还没有实际发生,所以对已经发生的利息需要赔偿,对没有发生的利息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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