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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冻结款项领走 被执行人获刑一年半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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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6-3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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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成在收取债权后,已具备了还款能力,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按期支付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永成将其债权移做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擅自将冻结款项领走 被执行人获刑一年半

【概要描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成在收取债权后,已具备了还款能力,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按期支付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永成将其债权移做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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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冻结款项领走 被执行人获刑一年半



     近日,莘县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1年11月6日,莘县十八里铺镇曹庄村孙丁菊等5人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该镇田张庄村的张永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3月 12日,判决被告人张永成赔偿孙丁菊等5人款项共计48872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永成没有按期支付赔偿款。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2002年6月5日,该院执行局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曹贵清交到曹洪虎处的张永成的债权(建筑款)6000元。6月30日晚,被告人张永成置法院民事裁定于不顾,擅自从曹洪虎处将冻结的款项领走,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将该款项自行处理。 2006年冬,被告人张永成又分别从莘县十八里铺镇曹庄村曹光华、曹怀增处要回欠款1720元,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成在收取债权后,已具备了还款能力,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按期支付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永成将其债权移做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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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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