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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纠纷案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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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4-2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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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是三村联合所办小学,其承担学校建设费用是其应尽的义务。2008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石青崖村委会和花山峪村委会按照三方的口头约定,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支持了东十六里河村委会的诉讼主张。维护了东十六里河村的合法利益。

联合办学纠纷案

【概要描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是三村联合所办小学,其承担学校建设费用是其应尽的义务。2008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石青崖村委会和花山峪村委会按照三方的口头约定,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支持了东十六里河村委会的诉讼主张。维护了东十六里河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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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办学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0年,依据原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教委的指示,原东十六里河村的村办小学—东河小学与花山峪村、石青崖村联合所办的石青小学进行了合并,成立了三村联合所建的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校址选在基础设施较好的原东河小学。东十六里河村、花山峪村、石青崖村对联合所办小学的投资口头约定为4:3:3的比例承担。
      为了迎接山东省随班就读现场会的召开及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校委会在征得镇教委的同意下,向三村领导作了汇报并提交了设计方案。2005年10月,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与济南泉城正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2006年11月项目竣工。工程完工后,石青崖村委会与花山峪村委会以三村小学合并是行政行为及学校建设施工不知情为由拒不支付承担建设费用。因三个村委会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欠付济南泉城正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无法全额偿付。2007年7月,济南泉城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六里河实验小学、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石青崖村民委员会、花山峪村民委员会共同偿付所欠的工程款。2007年9月,法院将此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判欠付济南泉城正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由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承担。2007年11月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此案发生后,引起了东十六里河村村民的极大不满,他们纷纷向市中区政府、济南市政府及山东省政府上访,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要求法院对此事从新审理并判决石青崖村与花山峪村按当时的约定承担相关的费用。此事,成为了当时的一个群发性事件。2008年济南市人大召开会议时,做为市人大代表的东十六里河村委会主任苏玉贵同志在人大代表的提案中提出了些事,引起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刘纯清律师接受东十六里河村委会的委托后,先后去了十六里河镇实验小学,十六里河镇教委、法院,走访了当时的知情人马希水了解情况,获取了大量的一手资料。认为此案件应定性为联合办学纠纷。对于村民的上访,刘纯清律师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告诉村民,上访只能增加政府的负担,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要回到法制的轨道上,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村民的利益。
      2008年7月,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将石青崖村民委员会、花山峪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应承担的联合办学建设费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现在的东十六里河是东河小学还是属于三村联合所办的学校。在法庭上东十六里河村委会主张: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是三村联合所办的村办小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该校的基础设施投资石青崖村委会与花山峪村委会有义务承担,其它两村不能只承担权利不履行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委文件》《关于东河小学与石青小学合并办学的情况说明》、三村对水电费、老师奖金及校工工资负担的事实及东十六里河被法院强制招执行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两个文件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被告石青崖村委会与花山峪村委会认为: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是东十六里河村的村办小学,东十六里河村委会与石青崖村委会、花山峪村委会之间不存在联合办学的事实,更不存在4:3:3的义务承担约定,其承担学校投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依据为:1、《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委文件》说明原东河小学与石青小学合并是行政行为,不是东十六里河村委会与石青崖村委会及花山峪村委会三方主体的民事行为2、《关于东河小学与石青小学合并办学的情况说明》中原石青崖村委会主任马希水、花山峪村委会主任张财庭对联合办学的追认无效3、三村对水电费、教师奖金及校工工资的承担是对十六里河实验小学的捐助,不是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十六里河实验小学是三村联合所办小学,其承担学校建设费用是其应尽的义务。2008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石青崖村委会和花山峪村委会按照三方的口头约定,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支持了东十六里河村委会的诉讼主张。维护了东十六里河村的合法利益。
     点评:《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委文件》是两个村办小学—东河小学与石青小学合并的行政指导行为,石青崖村与花山峪村不能因这种行政行为而只承受权利,其义务由东十六里河村承担,显然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石青崖村与花山峪村的捐助并不能代替对学校建设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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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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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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