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可否对擅自堕胎的妻子索赔?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9-19 11:4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有了家庭的和谐,才能有社会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人都承担着维护和谐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端正自己的行为,从维护和谐的点点滴滴做起,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也为了社会。
丈夫可否对擅自堕胎的妻子索赔?
【概要描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有了家庭的和谐,才能有社会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人都承担着维护和谐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端正自己的行为,从维护和谐的点点滴滴做起,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也为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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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同系山东某地人,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08年6月,王某已怀孕2个月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曾多次殴打王某。王某因气愤而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产假期满后二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2008年7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我所律师认为:王某不应当给予李某 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王某与李某婚后所怀孕的孩子,是王某与李某二人的共同爱情结果,对该结果是否保存,双方都有决定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所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得不到李某的关心、爱护,因而,王某为减轻自己精神痛苦的压力,决定对自己怀孕的孩子进行中止怀孕,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李某的精神有所侵害。王某当然不应当承担李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此后几天,我所刘律师与当事人见了几次面,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做了详细解释。王某与李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二人同意离婚,李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律师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有了家庭的和谐,才能有社会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人都承担着维护和谐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端正自己的行为,从维护和谐的点点滴滴做起,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也为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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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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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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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和技巧,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刘律师能够熟练操作律师实务,熟练驾驭庭审现场,并能与法官、仲裁员等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设计、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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