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车肇事,老板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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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0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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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济南市长清区农民李某受雇主王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济南市小清河北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经济南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李某先后共住院治疗70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员工驾车肇事,老板赔偿损失
【概要描述】济南市长清区农民李某受雇主王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济南市小清河北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经济南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李某先后共住院治疗70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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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共阅[1486]次
济南市长清区农民李某受雇主王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济南市小清河北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经济南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李某先后共住院治疗70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李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李某与王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雇主王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受雇于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判决后,李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律师:贾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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