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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 分类: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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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4-2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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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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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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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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