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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保障、规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工作,解决再审难的问题。《意见》共分为两个部分,共33条,对民事申请再审的受理、民事申请再审的审查两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为简要解析。
第一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方面,《意见》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第二,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
第三,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
第四,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五,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具体规定分述如下:
一、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章。
2.除《再审申请书》外,申请再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原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3.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4.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5.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三、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意见》沿用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明确了,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申请再审的事由,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因证据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案件实体原因引起的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 因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引起的再审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3.因客观事实发生变化引起的再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如果因送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变更的,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如果因生效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者得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受两年的失效限制。
第二部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面,《意见》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二,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三,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原则,确保了再审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第四,明确了二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增加按撤回申请处理等三类裁定,进一步完善了再审的法律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院审查的形式
法院在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有: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直接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组成合议庭以及审查的听证程序,进一步从程序上保证了法院审查结果的合法、公正。
二、审查的内容和期限
在审查的内容和期限上,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采用了“不告不理”的指导思想,仅对申请事由进行审查,这不仅是因为处理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也能够保证法院办理审查案件的效率。
三、审查的结果
在审查结果方面,《意见》明确了二中情形不得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以及增加了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裁定。
1.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一是,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二是,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因此,在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齐全,以免被裁定驳回后,丧失再审的机会。
2.增加按撤回申请处理等3类裁定
《意见》中除了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例如“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3.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书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4.径行裁定再审
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四、审查中的听证程序
法院对因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关于案件的实体原因引起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并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
五、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情形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中止
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2.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六、审查成立的,对再审案件进行提审和指令再审
经审查成立的案件,《意见》原则上一般应由本院提审,只有在几种因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再审的案件或者上一级法院认为可以指令再审的情况。这个制度保证了审理再审案件的公正和合法,进一步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审查当中其他情形的处理
1.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2.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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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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