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要求起诉状写明被告身份证号码,这会造成立案难。
草案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其中,当事人的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为新增加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要求起诉状、上诉状写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这对当事人来说有困难。”严以新委员说,要起诉一个人怎么可能知道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呢?如果这样规定的话,会造成很多民事案件立不了案。
严以新委员建议,草案可以规定得简单一点儿,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就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也对起诉状增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这一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会在实践中造成立案难。
“这与民诉法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也是相违的。”作为律师的刘玲代表为了进一步了解该内容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期间专门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花园路派出所进行调查。当刘玲代表出示律师证及相关调查函要求查询该辖区内的公民身份信息时,遭到民警的拒绝。民警说要想查询其他公民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除出示律师证、调查函外,还需法院出具证明调查律师是案件的哪方当事人。
“这就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取公民身份信息是很难的。” 刘玲代表指出,这次常委会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专门增加了身份信息保密内容,公民很难获得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商活动,往往是无需提交身份证号码。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获得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同样很难。如果要求起诉状写上被告身份证号码,无疑给原告在诉前造成很大麻烦,且这样的麻烦其自身无法解决,即使有代理律师也无法解决,最终结果是当事人案件立不了。
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启动。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调解还是判决,是其一项基本权利,决不能由法官来取舍。
草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任茂东委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认真斟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法院是否进行调解,要看当事人愿意不愿意,而不是说法院认为适宜调解就进行调解。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司法调解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法官不是人民调解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用案件调解数量这一指标来简单地衡量法官的工作实绩。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易使法官强行调解,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限制当事人的维权方式。
吕薇委员也建议,调解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在已经有人民调解法,很多纠纷在到法院之前都可以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很多人到法院诉讼,实际上希望得到一个裁决。因此,是否调解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金硕仁委员提出,应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助理审判员也可担任审判长。
草案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金硕仁委员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金硕仁委员说,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中有许多助理审判员,很多情况是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由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应在民诉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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