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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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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8-0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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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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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同居期间所得房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房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房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样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对于实践中的婚前房产、父母赠予房产如何来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婚前房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夫妻双方房产约定如何来处理?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判定,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判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处理的一些原则

    首先,房产照顾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房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其次,恶意处分房产惩罚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房产的,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判决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房屋,房子应该归谁所有呢?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房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分割或者是赠与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中顾法律网司南:何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分割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房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房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针对夫妻贷款购房的房产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房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同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登记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房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做为债权处理。

夫妻房产分割协议并非都有效以及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处分房产,对此该怎么解决?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该房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房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房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房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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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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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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