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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司法意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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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8-18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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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司法意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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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决策,及时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和司法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各项审判执行工作。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注意利益平衡,多适用调解、和解和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妥善处理涉企业诉讼案件。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是对“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学习、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具体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就是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既是人民法院的传统本色,也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仍须坚守的基本精神。在经济发展最困难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与党和政府,与企业群体,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与党和政府共思考,与企业群体共冷暖,与人民群众共呼吸,自觉地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自己最高的、也是终局的目标。国际金融危机到来之后,人民法院主动迎接了这场大考验,而且交出了人民满意的答卷。

    一、《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4日

    背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有上升趋势。统计显示,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反近几年连续在一定水平徘徊的状态,2008年前10个月同比上升15.65%,并呈现借款合同纠纷增长现象突出、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情况比例增大、房地产纠纷导致连锁效应、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等特点。

    亮点:人民法院将采取六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包括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在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并确保法律政策统一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分别采取各项措施,自觉地服务于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3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长期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能否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考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亮点: 《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个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意见》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领域,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保护;同时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要求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

    三、《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6月7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对执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案件总体数量增加。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三角债、多角债纠纷执行案件增多。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下降,可供执行财产大幅减少。执行和解难度增大。财产拍卖处置难度增大。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亮点:明确当前执行工作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坚持和谐执行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四、《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6月17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不断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临困难,特别是部分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

    亮点:《意见》共八个部分计22条。《意见》强调,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意见》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6月23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渗透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涉农案件激增。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农案件232615件,同比上升35.81%。2009年1至5月,这一增长势头更为突出。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涉及农民工群体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二是敏感性案件增多,三是群体性案件增多,四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纠纷案件不断显现。

    亮点:《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要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 

    六、《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7月5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大多数都要通过具体的行政管理手段落实,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实现,而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审判工作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亮点:既有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也有对特定种类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还有对行政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的适度创新。《意见》指出,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2日

    背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28万余件,比2007年增长93.93%,今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此类案件更呈井喷式激增,还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等特点。 

    亮点: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和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特别强调要妥善处理四类劳动纠纷,即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和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并对这四类纠纷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审判指导意见。

   八、《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3日

    背景:鉴于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指导意见》,对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亮点:《指导意见》共计17条,指导思想有六:一是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二是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三是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五是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六是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和纠纷。《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明晰了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思路,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9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深化对我国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商品房交易市场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迅猛攀升,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增幅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房地产民事案件118564件,同比上升11.93%。今年1至6月,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民事案件67294件,同比上升10.58%。

亮点: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要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的平稳发展,尽可能维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妥处因建设工程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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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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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律师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工作认真、敬业,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守秘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时注重知识积累,善于总结,社会经验丰富。曾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伤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纠纷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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